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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四项财税政策公告解读
2026年四项财税政策公告解读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及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四项涉税政策文件,涉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申报事项、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以及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四项政策分别从扣缴规则、申报管理、跨境个人所得及资本市场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征管要求。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原文重点 + 实务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成文日期为2026年9月3日。该公告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明确境内单位在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应税交易中承担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责任,并对扣缴范围、计税方式、申报期限、资料留存及风险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该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文化、教育服务等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应税交易范围按照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后续调整政策执行。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其中,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经济利益。企业在与自然人发生相关业务时,应重点识别交易性质、交易对象及付款主体,准确判断是否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二)应扣缴税额及优惠政策
第二条明确,应扣缴增值税按照“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计算。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公式解析】应扣缴增值税 = 应税销售额 × 规定征收率。实际业务中,应先确认销售额、适用征收率及是否符合相关优惠条件,再计算应扣缴税额。
【示例】若某自然人符合代扣代缴条件,当次应税销售额为10,000元,假设适用征收率为3%,则应扣缴增值税 = 10,000 × 3% = 300元。具体税率、优惠及起征点应以适用政策为准。
(三)起征点、扣缴与附加税费
第三条至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扣缴时点及申报要求。自然人与同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价款时依法代扣增值税;已经缴纳税款的,不再重复扣缴。同时,扣缴义务人还应按照规定一并扣缴相关附加税费。
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扣缴义务人应自发生应税交易的次月1日起15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对于已扣缴税款的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
(四)折让、中止、退回及信息更正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导致扣缴税额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更正当期扣缴申报。自然人要求提供已扣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提供。扣缴义务人应根据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并办理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相关信息;发现信息不符且自然人拒绝修改的,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资料留存、保密及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合法凭证、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以及优惠资料等。对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及优惠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自然人拒绝履行代扣代缴相关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应扣未扣、未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以及借用、冒用身份等情形,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处理。
(六)互联网平台及施行衔接
对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然人通过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如平台企业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代办申报,则不适用本办法。公告明确,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纳税。
实务提示:企业应提前建立自然人供应商、服务人员及其他自然人交易的识别机制,并将合同、发票、付款、扣缴、申报和资料留存等环节纳入统一流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原文重点 + 实务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成文日期为2026年9月4日。该公告是对前述代扣代缴制度的申报配套,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并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2026年第28号公告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现予公布。”
(一)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公告附件包括两项资料:一是《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二是《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根据政策解读,申报表主要围绕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及备注等内容设置;附列资料主要用于附加税费相关信息填报。填报说明进一步对适用范围、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他事项作出说明。
(二)企业实施重点
企业在制度落地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申报主体、自然人身份及交易信息、销售额、应扣缴税额、附加税费以及申报期限等字段,并做好业务、财务、税务系统之间的数据衔接。建议在202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前完成内部流程测试和人员培训。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重点 + 实务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成文日期为2026年9月1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公告进一步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
(一)适用税目及税率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因此,符合公告条件的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扣缴及申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若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按照通知期限缴纳。
(三)政策执行及废止事项
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
实务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股息红利支付时,应提前识别收款人的税收身份,核实扣缴义务及申报期限,并将股息支付、税款扣缴及申报资料做好留存。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原文重点 + 实务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成文日期为2026年8月28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围绕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收、成本原值申报、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及个人年度清算等事项进一步规范政策执行。
(一)限售股转让所得按20%征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相关政策规定的限售股,以及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成本原值申报
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应申报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并按规定提供相关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公告实施后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新登记限售股,在转让时由证券机构按照转让收入全额20%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告实施前已经完成初始登记但未申报成本原值的限售股,公告实施后转让时,可以按照15%的比例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并按照规定进行后续清算。
(三)个人所得税清算
实际应纳税额高于已扣税额的,或者实际应纳税额低于已扣税额且个人申请退税的,应在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办理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适用范围及其他事项
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相关事项依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实务提示:涉及限售股持有、登记和转让的企业及个人,应重点关注成本原值资料的完整性、初始登记申报情况、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以及次年6月30日前的清算期限。
五、四项政策的关联与企业实务建议
四项政策虽然分别涉及不同税种和不同纳税场景,但均体现出税收征管进一步向“交易信息准确、扣缴责任清晰、申报流程规范、资料留存完整”方向深化。
第一,建立自然人交易识别机制。对研发、软件、设计、咨询、文化、教育等自然人服务交易,结合合同、付款和交易实质判断是否属于代扣代缴范围。
第二,完善扣缴申报流程。围绕2026年11月1日实施节点,提前完成申报表、系统、财务流程和岗位职责的衔接。
第三,强化资料管理。重点保存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合同及凭证、结算支付记录、优惠资料和申报记录。
第四,关注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支付股息红利时同步关注个人所得税扣缴和次月15日申报期限。
第五,关注限售股成本原值。涉及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企业及个人应及时核实成本原值资料及登记申报情况,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预缴。
第六,做好政策衔接。四项政策均存在明确的实施或执行日期,企业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政策,并及时更新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六、结语
2026年上述四项财税政策进一步完善了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管理、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以及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对于企业而言,政策落地的重点不仅在于理解税率和征税规则,更在于将政策要求落实到合同、付款、发票、扣缴、申报、清算和资料留存等具体业务环节。
建议相关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类型,对照政策逐项梳理现有流程,提前做好系统及人员准备,确保政策实施后能够及时、准确完成税务处理。
注:本文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及公开政策解读整理,仅用于政策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业务应以正式发布的政策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七、四项政策重点对照表
政策文件 | 核心事项 | 关键规则 | 实施/执行时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 | 明确扣缴义务人、计税、申报、资料留存及责任 | 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 代扣代缴申报 | 发布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填报说明 | 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税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征税 | 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限售股个税 | 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明确成本原值及清算 |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八、政策原文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181/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217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179/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027/content.html
说明:本文对政策原文重点进行摘编,并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场景进行解析。原文引用用于政策说明,具体适用应以正式发布的政策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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