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379-64886189
联系人:泉鑫 张先生
地址:涧西区太原路金源国际商务C座1109室
财税法规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04-13点击次数:1507次字号:T|T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泉鑫代理咨询——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4-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