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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有哪些变化?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新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下称“新准则”),新准则是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借鉴国际准则而修订的。
新旧对比
新准则一共有9章82条,相较旧准则篇幅有所增加,主要变化是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定义,并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做了区分,增加了收益和库藏股相关列报与披露;明确了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互抵消的条件;丰富了报表披露的具体内容,例如增加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利润表相关信息的披露、重大汇率风险敞口分币种分析以及有关复合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等。
新准则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互相抵销的标准。在旧准则中,我国对于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抵销还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旧准则没有说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目标,没有界定什么是抵销,什么是抵销权,这种抵销权是无条件抵销还是有条件抵销等。由于旧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必然会对会计实务的操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增加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难度。在新准则中增加了抵销权的定义,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5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这种做法在当前我国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较简单且交易较少的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比重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将会不断增加,以列举的方法仅仅规范的是在原有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情形,一旦出现新的情形,则难以应对。个人认为,我们需要对这些概念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指引和规范,避免陷入对准则持续“打补丁”的过程中。